信息网首页||
在线客服| 入网须知| 网员帮助| 广告须知| English| 泰达论坛

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

2018-02-01 14:10:44 来源: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字号: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编码的编制、标识和使用,现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组织开展编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事汽车动力蓄电池(含梯级利用)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可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申请厂商代码,并备案编码中“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境外企业可授权或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执行。

  二、厂商代码的申请与分配

  1.申请企业应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地址http://219.143.253.147:8081)在线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和附件1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分配厂商代码,并出具“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厂商代码证”电子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

  3.已分配厂商代码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可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经确认后,予以变更备案,并重新出具“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厂商代码证”电子证书。

  三、代码编制规则的备案

  1.获得厂商代码的企业,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的规定,制定本企业产品的“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编制规则,并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应每一款备案产品,企业应上传清晰、完整的产品照片,并显示编码及位置。

  2.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对代码编制规则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要求及有关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过”电子回执;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备案企业可根据修改建议对编制规则进行修改,并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3.企业应在代码编制规则使用前进行备案,并且备案后不应进行任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在“备案通过”电子回执发出后48小时内提出);申请备案的蓄电池系统产品,原则上其采用的蓄电池模块或蓄电池单体应先通过备案;编制规则的备案周期至少为两年,期间可按本通知要求增加新的代码定义。

  四、其他

  1.备案通过的企业,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要求标识和使用产品编码,并建立产品编码数据库。

  2.企业须对厂商代码申请、代码编制规则备案过程中所填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汽车动力蓄电池厂商代码申请表

     2.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申请表

  (联系人及电话:陈万吉 010-63702984)

查公告,找数据,看资讯尽在信息网移动客户端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安装移动客户端

您也可以直接【点击这里】进入APP下载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