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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章程

2013-01-16 12:13:30 来源: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中国汽车工业(含摩托车,下同),促进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人才成长,开展面向全国汽车工业的社会力量设奖活动,特组建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员会(以下简称本基金委员会,英文名称:Automotive Industr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ion Premium Foundation Committee)。
 
  第二条  本基金委员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和组织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的民间非赢利性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批准登记手续,注册为面向全国的民间力量设奖机构。
本基金委员会归属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承担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任务是:按照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本基金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审和奖励对我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设立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对我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设立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奖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汽车行业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候选人、侯选单位和项目。
  
  第五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在开展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的活动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基金委员会授予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奖励活动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业务主
管部门的审查与监督。
  
  本基金委员会的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四层
  
第二章  基金
  
  第八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基金来源:
  
  一、汽车行业各企业捐赠;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四、委托法定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和股票的收益。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
  
  一、颁发项目奖奖金;
  
  二、颁发人才奖奖金;
  
  三、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评审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本基金委员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符合本章程宗旨的项目和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基金委员会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四、本基金委员会的资金、物资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及理事单位代表的检查和监督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法律资格确认、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影响的捐资单位代表(约占理事总数的9/10左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约占1/10左右)组成。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由捐资额超过一般理事单位捐资额一倍以上的理事单位和管理部门的代表担任,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由本届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会的组成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协商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3-5人和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推荐,理事会确定,负责日常事务。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捐资周期与额度由理事会讨论确定。新增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时,由该单位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完成该单位研发能力调查和捐资落实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解释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奖励条例;
  
  二、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定基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确定基金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确定和聘请担任“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评委;
  
  六、确认由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员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和项目。裁定对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七、裁定奖励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八、决定基金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委员会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经本基金委员会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本基金委员会方可终止活动。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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