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奖励办法
2013-01-16 09:59:30 来源: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与《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为激励广大青年科技人员努力钻研科学技术,为促进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作贡献,特设立“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年龄在40岁(含40岁)以下,在我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人员;均可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推荐,参加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的评选。
第三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候选人的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团结同志、谦虚好学、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汽车工业中起到学术、学科带动作用。
2.在产品设计、试验、生产技术、工程技术以及教学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革新等重大技术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管理实践中,提出或应用现代管理理论,为重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获一项以上与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关的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两项以上(含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上述有关方面的突出贡献,都应有相应的证明资料和表彰获奖证明。
第四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每年推荐、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三名。严格掌握推荐、评审条件,唯才是举、不论资排辈,宁缺毋滥。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的获奖人员名单在未经委员会理事会最后审定前,不在群众中宣扬。
获得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的人员,授予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荣誉证书和一万元奖金。
第五条 推荐渠道 (一)单位推荐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候选人,应由单位主管科技的领导召集科技部门和人事部门的领导共同研究提出推荐对象,由科技部门组织编写推荐材料。推荐时要广泛听取本单位同行专家、科技人员和学术团体的意见,但不搞群众评议、投票选举。推荐工作要有利于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奋发进取精神。然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计划单列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候选人由企业集团汇总推荐;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候选人由部门的汽车工业主管机构汇总推荐;中央直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本委员会的理事单位的候选人可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学术团体推荐,先由被推荐人所在基层学术团体推荐,经省级以上汽车工程学会汇
总推荐。 (三)专家推荐,需有三名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材料,直接
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同时应向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备案推荐材料。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如
有不同意见,也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六条 推荐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候选人,须按“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推荐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二份,其中有一份应是原件;并附有关材料一套。
第七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候选人的推荐时间为当年元月至三月三十一日。三月三十一日(以寄出日邮戳或送达日计)为汇总推荐部门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的截止日期,过期不予受理。五月至六月初评组进行初评,八月至九月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八条 推荐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候选人的评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存在推荐书的格式、份数不符合要求、签章不齐、材料不全、填写不整等问题而在初评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退回推荐材料,补齐后可在下次推荐。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交人才奖初评组进行初评。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初评或终评前组织实地考察了解,或请推荐单位、学术团体和推荐专家向初评组或评委会介绍被推荐人事迹、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初评组按推荐条件对被推荐人的事迹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和是否获奖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交委员会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获奖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但以后待条件具备后可再次推荐。
第十四条 如发现获奖人员的事迹不实或有较大的出入等问题,并经核实而不宜获奖者,经理事会审定后,收回奖励,并认为该奖励自始不存在。
第十五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的奖金,全部为获奖者所有,任何个人与单位均无权克扣奖状、奖金、或干预奖金的分配。获奖事迹建议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科技人员贡献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参加初评、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名单、事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评审专家本人的情况时,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