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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2013-01-16 11:30:30 来源: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宗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经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下列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
 
  (二)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
 
  (四)中国汽车工业优秀归国人才奖。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符合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含整车、发动机、重要总成、零部件及技术装备)、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共性技术、基础应用理论、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在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上有重大进展的项目。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发展中所需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著作、技术经济政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通称软科学成果,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见附注一)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四个级别,每年项目奖励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的50%,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第七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汽车工业科学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人员;
 
  (二)在汽车工业科学技术的决策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三)为汽车行业培养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人员。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将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五名。
 
  第八条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授予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为我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青年科技人员:
 
  (一)在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汽车工业中起到学术、学科带动作用。
 
  (二)在产品设计、试验、生产技术、工程技术以及教学等工作中有发明、创新等重大技术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管理实践中,提出或应用现代管理理论,为重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较好地解决实问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三名。
 
  第九条 在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在中国汽车工业工作5年以上的下列归国科技人员在中国从事汽车工业科技、教育和科技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推荐参加中国汽车工业优秀归国科技人才奖的评选。
 
   (一)在生产、应用性研究工作中具有对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能力,工作业绩显著,多次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基础应用理论研究上有创新研究能力和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提出或引进新的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使所在单位取得显著的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在决策、管理上有突出的成就,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做出卓越贡献,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成绩卓著,是同行公认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中国汽车工业优秀归国科技人才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第三章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评审规则、奖励方式与奖金额度等具体细则由本委员会制订的《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奖奖励办法》、《中国汽车工业优秀青年人才奖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的结论,并提交本委员会理事会审议,本委员会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和异议调查处理情况,做出获奖项目与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由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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